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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致远富工贸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旬阳县政府采购管理股 2022-09-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DCZB-2022-AK-020

二、项目名称:

旬阳中学餐饮中心设施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康致远富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洲物流园5号楼515室

       被投诉人:陕西顶诚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2999号京都国际1号楼2单元29层22902号房

四、基本情况

       2022年8月21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旬阳中学餐饮中心设施设备购置项目采购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对旬阳中学餐饮中心设施设备购置项目招标资格要求提出投诉。投诉请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没有在招标文件资格中要求。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对旬阳中学餐饮中心设施设备购置项目的赋分标准提出投诉。投诉请求:技术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且能有效提升产品性能的每项加一分,最多加3分。违反了《陕西省政府负面清单》的通知 〔2018〕18号第16条:提出“优于”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未量化具体加分标准的。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 1:经查,该项目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资格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与招标文件表述一致。关于投诉事项 2:经查招标文件表述“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产品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12分,每有1条参数负偏离扣2分,扣完为止;技术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且能有效提升产品性能的每项加1分,最多加3分”,量化了加分标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2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旬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旬阳县政府采购管理股

2022 年 09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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